為落實「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有關定期檢討機關勤休制度之妥適性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為落實「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有關定期檢討機關勤休制度之妥適性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為落實執行服勤辦法相關規定,及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以公務員健康權保障為核心之解釋意旨,本府前除配合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外,已每季於差勤系統產製通知前3個月每月加班時數超過20小時人員名冊以便簽送各單位,及請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差勤系統查詢所屬同仁加班情形,適時關懷同仁工時與加班時數,並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重新檢視人力運用狀況,以滾動修正方式減少工時過長的情形,且於相關專案加班簽陳提醒各單位應定期全盤考量單位勤務編排與人力調配 ,衡酌業務推動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以維護同仁健康權。本(113)年再精進實施以下作法:
(一)參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發之「過勞量表 」,繕製「南投縣政府各單位工作負荷檢核表」(如附件),填表對象為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之同仁,以作為個人及各單位工作負荷檢核評估工具及後續處置參據,相關資料並由人事處彙整簽陳核閱。
(二)人事處每月自差勤系統產製各單位近3個月加班補休屆期報表,以便簽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單位主管,請當事人應留意系統有關加班補休屆期預警訊息,且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及單位主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等事宜。
(三)人事處定期至「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數位儀表板抽查產製各單位或所屬機關之「每人每月平均加班時數統計」報表,並請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檢視每月加班時數超過20小時之同仁工作情形及提出補充說明或檢討後,由人事處彙整簽陳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