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請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辦理,請查照。

主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請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理。
二、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三、 檢附原函、「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各一份。